“河北中意”付223万拖欠工资并支付补偿金
<>(记者张文昌实习生张丽)日前,衡水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河北中意)给付原告王仁力等266名职工拖欠工资223万余元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5万余元。</P>
<> 冀州市人民法院查明,河北中意于1992年10月整体租赁了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,其间聘用了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职工266名,并一直负责工资的发放。截止到目前,河北中意共拖欠玻璃钢厂职工工资223万多元。2004年初,王仁力等266名职工集体将河北中意诉至冀州市人民法院。</P>
<> 冀州市人民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,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证据确实充分。按有关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,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,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0.25倍的经济补偿金,故判决河北中意给付王仁力等266名职工工资共计223万余元,以及逾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5万多元。</P>
<> 据悉,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,被告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不服,已经上诉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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