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用微信登录

扫一扫,用微信登录

手机号码,快捷登录

查看: 4264|回复: 0

我国延长对韩日印进口苯酐征收反倾销税期限

[复制链接]
发表于 2009-10-29 11:20:4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       近期,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,通过中国石化金陵石化分公司、河南庆安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,代表中国苯酐产业申请的苯酐反倾销期终复审,继续对原产于韩国、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苯酐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5年。


        2000年开始,在进口苯酐非公平贸易的冲击下,国内苯酐行业出现全行业亏损。2002年2月,中国石化金陵石化公司联合国内4家苯酐骨干企业,向原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,申请对原产于韩国、日本、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。经过调查,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裁定:自2003年8月31日起,对原产于韩国、日本、印度的进口苯酐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5年。2008年5月16日,中国苯酐产业再次提出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,认为国内苯酐产业仍比较脆弱,请求延征5年反倾销税。2008年8月29日,商务部正式立案,并于近期通过期终复审,延长对原产于韩国、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苯酐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   扫一扫,用微信登录

本版积分规则

QQ|玻璃钢复合材料商城|联系我们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 FRP玻璃钢复合材料论坛 蜀ICP备10204395号-1

GMT+8, 2024-4-29 00:15 , Processed in 1.089285 second(s), 19 queries .

© 2015-2016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