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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决定对美欧韩己二酸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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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1-2 11:35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09年11月1日,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,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。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、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,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,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并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,对进口自美国、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.0%~35.4%不等的反倾销税,期限为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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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1-2 15:15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谢谢楼主的信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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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1-18 09:30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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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1-21 11:13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zhich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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